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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有可能停留在这一点上而只创造出封闭的社会,这些社会的成员由种种严格的义务而被束缚在一起。这些社会由于是由有理智的存在者组成的,故本来能提供出种种变化,这些变化在由本能支配的动物社会中是看不到的;但这些变化本不会发展到使人梦想彻底改变的地步,社会也不会改变到这样的程度,以至有可能出现一个包括全人类在内的单一社会。事实上,这样的社会不存在,而且也许永远也不会存在;为了满足在团体中生活所必需的道德上的一致,自然很可能为这个族类做了她所能做的一切。但是,正如过去曾有过不少天才人物,他们大大扩展了智力的范围,使个体在某些时候得到了远远超过族类所取得的更多的东西;同样,也出现过某些特殊的人物,他们意识到他们与每个人的灵魂的联系,因此,这些人不是滞留在团体的限度内,不是在由自然所规定的那种一致性上裹脚不前,而是被一种伟大的爱的波涛推向整个人类。他们中的每一个的出现,正如一种新物种的创造一样,都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构成的,生命冲力每隔很长间歇才在一个特殊人物身上达到顶峰,这个结果是不可能由作为整体的人类一举获得的。这样,每一个这样的灵魂便标志着生命进化所达到的某一确定的点,而他们中的每一个人,都以一种原初形式表现了一种爱,这种爱似乎正是创化努力之本质。那种创造性情感,使这些特殊灵魂得以升华,它使生命力之流溢从他们那里广泛地扩散出去;由于他们自己满怀激情,他们散发着激情,这种激情从未完全熄灭过,并且很容易被重新煽成烈焰。今天,当我们在想象中召唤这些伟大的道德领袖的时候,当我们聆听他们的话语并观看他们工作的时候,我们都感到他们在把某种热情的东西传输给我们,在吸引我们追随他们;这不再是一种或强或弱的强制,而是一种多少不可抗拒的吸引。但是,像第一种力量一样,第二种也不要求我们解释。因为你不可能反驳这两个事实:一是由习惯所产生的强制或类似强制的东西,这种习惯在人身上相当于在动物身上你称为本能的东西;二是灵魂所产生的某种激动,这种激动你称为情绪。在前一情形中,你得到的是原始义务;在后一情形中,你得到的则是扩展了的某种原始义务。但你在这两种情形中遇到的都不是严格和纯粹的道德力量,因而,去追溯其起源就绝不是道德家的特殊任务。但由于哲学家坚持这样做,故他们便误解了义务在其目前形式中的合成性质;他们受道德家引导,把影响意志的力量归因于这种或那种思想状况或运作:仿佛一种观念能够无条件地追求其自身的实现似的!仿佛该观念在本例中绝不是所有人都共有的一种理智上的抽绎;或者更准确地说,绝不是一整套倾向与抱负(这些倾向与抱负有的处于纯粹理智之上,有的处于纯粹理智之下)向理智层面的投射!重新指出这一二重起源,困难也就消除了。毋宁说,这个二重性本身合为一体,因为:“社会压力”与“爱的动力”只是生命的两种互补的表现形式,它们通常旨在一般地保存那从一开始便成为人类之特征的社会形式,但是,在例外的情况下,通过个别的人物(他们每一个人都代表了创化的一种努力,正像一个新物种的出现代表着创化的努力一样),它们也能改变这种社会形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