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道院每周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由院长主持,参事嬷嬷都参加。修女依次跪在石地上,当众高声交代她在这周所犯的大小过失。参事嬷嬷听完一名修女的忏悔,便商议一下,再高声宣布给予的惩处。
稍微严重的过失才高声忏悔,此外,她们所犯的轻过,要行所谓服罪礼。行服罪礼,就是在做日课的时候,五体投地,匍匐在院长面前,直到她们只称为“我们的嬷嬷”的院长示意,在祷告席的木头上轻轻敲一下,那修女才能起来。为了极小的事也要行服罪礼,如打破一只玻璃杯,撕破一块面纱,该做日课时不觉迟到几秒钟,在礼拜堂里唱错了一个音,等等,就足以让人们行服罪礼。行服罪礼完全是自发的行为,是罪人——从词字源学上讲,此处用这个词正合适——自我审判、自我惩罚的。每逢节日和礼拜天,唱经台上四个乐谱架前,有四位唱经嬷嬷随着日课唱圣诗。有一天,一位嬷嬷唱圣诗时,本应以“看呀”起始,却大声唱出“1、7、5”三个音符,为了这一疏忽,她的服罪礼持续了整个一场日课。这引起全场大笑,因而过错尤为严重。
一位修女被召到接待室,即使是院长,也要放下面罩,我们还记得,只能露出一张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