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职行为,《律师法》及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》的规定,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例如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受理了这样一桩民事债权纠纷案件。龚某和贾某是一对从小玩到大的老朋友,龚某和贾某两人都有收藏民间名人字画的爱好,只要是谁得到了一张新的藏品,必然会请另一位来观赏评价。1996年8月的一天,贾某从某旧货市场上以每张数千元的便宜价格,收购到了两张已故名人的字画。贾某兴冲冲地拿着这两件珍品,跑到龚某家请老朋友鉴赏。正巧碰见某学院的退休老教授刘某也在龚家,于是三个人把这两张字画挂在墙上品头论足,委实细细地欣赏了一番。后来由于龚某对这两张字画爱不释手,执意请求老朋友贾某将此画留在自己家中,让自己照着临摹数张,以过喜爱之瘾。贾某一看朋友提出这样的要求,不愿让朋友扫兴,便同意将此两张名画暂留龚某处,以满足朋友愿望。岂料天有不测风云,龚某在第三天去京郊旅游的途中,不幸遇车祸身亡。贾某得知此事后,极为悲痛,也很体谅龚家子女的心情,便没有立即去龚家讨要自己借给龚某的字画。时过数月之后,贾某感到龚家人已渐渐从悲痛中缓了过来,便去龚家找其子索要字画。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龚家儿子虽不否认家中有这么两张字画,但他一口咬定,这是贾某赠予其父龚某的,根本不存在借的问题。无奈之间,贾某只有诉诸法律,将龚某的儿子告到法院。为了能尽快索要回自己的心爱之物,贾某还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,并依照聘任委托合同,交纳了5 000多元的诉讼代理费。杨某在向当事人贾某了解案情时,贾某告诉杨律师他借给龚某画时,某学院的刘老教授在场,对此事完全可以作证,并告诉律师杨某,刘老教授年事已高,且身体状况不是很好,望能尽快调查收集证人证言。杨律师也明确表示要尽快到刘老教授那里收集证据。但事后,杨某又接到了一个标的更大的案子,故放松了对贾某委托案件的调查取证,尤其是没有及时找到老教授收集证言。待法庭通知当事人及律师于某日出庭参加审理时,杨律师想起了还没有到刘老教授家里取证,他风风火火地赶到刘老教授家中,才得知老人已在前两天过世。为此,法庭经审理认为,贾某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而败诉,自己花数千元买来的名人字画而成了他人的珍藏之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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